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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恶意广告推广引流,引你落入网络陷阱

时间:2024-12-24 04:21:48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秦杨

核心提示

也可能会触犯刑事责任哦~案情回顾2021年7月,黄某接受上家委托,利用境外聊天软件接收“客户”个人信息并转发给同伙,由他们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脑、QQ、电话等方式联系这些“客户”,引诱“客户”

也可能会触犯刑事责任哦~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黄某接受上家委托,利用境外聊天软件接收“客户”个人信息并转发给同伙,由他们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脑、QQ、电话等方式联系这些“客户”,引诱“客户”加入到指定的“炒股”或“投资理财”微信群,由微信群里面的“讲师”通过“股票投资”“个人理财”等方式诈骗钱财,最终导致多名群众被骗取大额资金,黄某从中收取上家“引流费”人民币7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至法院。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恶意的广告推广引流,是指不法分子为了手机赚钱宝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和策略将潜在受害者吸引至网络犯罪的相关领域,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此类恶意的广告推广通常利用群发群呼、内容分发、插件植入、流量造假等手段引流,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在本案中,黄某及其团伙引诱“客户”加入到指定的“炒股”或“投资理财”微信群,虽为后续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并未实际参与诈骗,其实施的引流推广、收取固定报酬行为,为刑法第287条中规定的“提供广告推广”行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期,有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精心设计广告推广策略,将这些广告伪装成热门产品促销、抽奖活动、投资理财等极具诱惑力的形式,用以诱导用户点击链接、下载应用、加入群聊手机赚钱宝或者参与活动,从而在不知不觉中窃取用户信息、植入恶意软件或者引导用户进入诈骗陷阱。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诱人的广告推广我们要保持冷静,不轻信来源不明的信息,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下载未知应用。对于感兴趣的广告,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避免直接通过广告链接进行操作。一旦发现可疑广告或者遭遇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与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手机赚钱宝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来源:荔湾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