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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后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

时间:2024-12-26 00:34:45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安庆市

核心提示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未成年人乙某被某QQ群群主诈骗并威胁,监护人甲某发现后起诉平台所属某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款项,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未成年人乙某被某QQ群群主诈骗并威胁,监护人甲某发现后起诉平台所属某科技公司要求返还款项,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获取甲某微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甲某的孙女乙某因获取游戏皮肤进入某QQ群,群主向群中发送充值链接告知原告“点击进入链接有奖励”,随后又以威胁拉黑账号、威胁限制上学等方式,诱导欺骗未成年人乙某将原告甲某微信零钱通中的1万余元以充值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快递服务平台,为案外人的网络账户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该账户以余额提现的方式将充值款项转入个人支付宝。甲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害其财产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兼职平台正规一单一结为涉案平台的运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获取甲某微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显然为案外人做出。对于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然而本案原告并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其他事由,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兼职平台正规一单一结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更容易暴露在诈骗风险的侵害之中。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平台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由于网络诈骗存在隐蔽性的特征,因此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告知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减少侵权损害后果。本案警示社会各界必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对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平台亦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诈骗信息的识别和管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