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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引流“赚钱” 发布虚假信息!这是违法!

时间:2024-12-25 21:38:41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日喀则地区

核心提示

来源:首都网警流量时代有人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殊不知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山东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

来源:首都网警

流量时代

有人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

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山东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敏感信息,引起大量网民跟帖转评。为避免引发社会恐慌,邹城警方立即行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不实信息。网民党某某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通过微信聊天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脱轨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传播。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在某网站个人账号后,在网络迅速传播,引起大量网民转发、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删除相关不实信息。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谣脱轨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创建清朗文明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脱轨***